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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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暐琦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如亮 訴訟代理人 施敏雄 被告國立東華大學法定代理人 吳茂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65,4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