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712號聲請人 林瑞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宋永全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二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712號聲請人 林瑞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宋永全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二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