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一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記載,茲引用之。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死亡,此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相字第五號卷及相驗證明書各乙份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靜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