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50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金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曾金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7,5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