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14號原告 汪曦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毛松延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105年度補字第3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補繳,該裁定已於105年8月17日送達抗告人於起訴狀記載之郵政信箱,雖因招領逾期而退回,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按,惟該信箱為抗告人所指定之送達處所,應以郵務人員將應送達文書投入該信箱時為送達之時。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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