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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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424號債權人高雄市小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洪志昌 代理人 洪溶謙 債務人 吳宗憲 債務人 陳德龍
一、債務人吳宗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吳宗憲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陳德龍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