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354號債權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法定代理人 陳瑞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眾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正確名稱為何?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補正債
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