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 劉芷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法官曹庭毓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法院書記官劉又華┌─────────────────────────────────────────────┐│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臺灣土地銀行花│土地銀行花蓮分│101年10月30日│157,000元│0000000│0000000│││蓮分行 黃宏煜 │行│││││├──┼───────┼───────┼───────┼───────┼─────┼────┤│002│花蓮國安郵局│花蓮國安郵局│101年12月4日│150,000元│D000-0000│00000000│││ 曾吉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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