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六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周育義~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六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益誠五金行│新竹商銀三民分行│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貳萬陸仟零肆拾叁│AA三四六九四九│││││││元│七││├─┼─────────┼─────────┼───────────┼────────┼────────┼──┤│2│榮德五金行│新竹商銀三民分行│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叁萬陸仟肆佰捌拾│AA三四七五三0│││││││貳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