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3號原告 廖偉信 訴訟代理人 周淑萍 律師被告 張秀慧 訴訟代理人 李建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百零七年度重訴字第二十九號返還房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而請求系爭房屋承租人即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120萬元,然遭被告否認,並辯以訴外人 黎玉嬌 始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而訴外人黎玉嬌先前已對原告提起返還系爭房地之訴,經本院以105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原告應將系爭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訴外人黎玉嬌,有該民事判決在卷可佐,經原告不服對該案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重訴字第29號民事事件審理中,而原告主張及被告抗辯是否成立,應以前開民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