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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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1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俊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俊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1年5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9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36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