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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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1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竣翔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8年度執聲付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竣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竣翔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8年2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於民國102年8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2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7月、8月(共11罪)確定;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6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8月、5月確定;③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4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④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6月確定;⑤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37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⑥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8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⑦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6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確定,上開①至④案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25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上開⑤至⑦案則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90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前於102年8月14日入監接續執行,再於
108年7月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5日法授矯字第10801705691號函所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8年
7月5日法授矯字第10801705690號)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儀靜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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