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保險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保險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上字第13號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 律師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保險字第2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已於94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94年11月1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民事第16庭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李媛媛法官許文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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