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2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2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43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應加列如附件所示之附表一之商標名稱圖樣。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無訛,而原判決正本漏未列印如附件所示之附表一之商標名稱圖樣,為顯然錯誤,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張明松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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