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上字第407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志雄 律師
陳德聰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11月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法官吳麗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