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萬 黃金華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0樓之0送達代收人 陳宏義 律師被告 郭宗明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張瑞德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