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105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411號原告 李俊賢 原告 賴光志 被告 周子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27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鄭文祺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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