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401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何林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壹佰貳拾玖元,及暨其中本金壹拾叁萬貳仟陸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何林淑惠於民國94年0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
0元﹝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12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416,129元﹝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