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3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0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楓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楓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楓鶯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5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誤載更正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且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等件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5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5罪,均為詐欺取財罪,其等犯罪類型、動機及所侵害法益相似,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並參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2罪曾經士林地院110年度易字第510、5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3罪曾經士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8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09至113頁),且考量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出具之陳述意見狀所載,其對於本院定應執行刑無意見,並提出調解筆錄等語(見本院卷第119至121頁)後,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間起至107年12月5日102年間起至107年11月13日106年間起至107年1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1、16012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1、16012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1、1601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510、511號110年度易字第510、511號110年度易字第510、511號判決日期111年2月10日111年2月10日111年2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510、511號110年度易字第510、511號110年度易字第510、511號確定日期111年3月8日111年3月8日111年3月8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46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46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47號編號1、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編號1至3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753號(已執行完畢)。編號45(本欄空白)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本欄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本欄空白)犯罪日期108年7月25日至110年10月13日108年10月間某日起至110年3月9日(本欄空白)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6696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939號(本欄空白)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欄空白)案號112年度簡上字第224號113年度上易字第1086號(本欄空白)判決日期111年3月13日113年9月11日(本欄空白)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欄空白)案號112年度簡上字第224號113年度上易字第1086號(本欄空白)確定日期111年4月10日113年9月11日(本欄空白)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29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104號(本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