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2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3年抗字第2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3年度抗字第226號抗告人 仲崇儒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竹市政府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救字第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13年度救字第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於113年7月22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1日送達,抗告人爰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83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113年10月11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憑。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原審繳費查詢清單可據,是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林惠瑜法官李君豪法官林淑婷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曾彥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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