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5號上訴人 呂宗益 被上訴人 林清漢 律師即 徐教之 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家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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