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5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555號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輝 代理人 楊秀蘭 債務人昱山農產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吳宏寶 債務人 鍾麗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632,030元,及自民國10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計算之利息,債務如有遲延,自遲延日起按逾期本金餘額依遲延期間內相當授信期限(係指原授信期間加遲延日數總和)之全國農業金庫定儲利率指數加0.644%計收遲延利息外,並得加收違約金,該違約金不論所遲延者為本金或利息,在6個月部分,按上開遲延利息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遲延利息20%計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