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70號上訴人 許振忠
許美惠 許淑惠 許文玲 許文娟 被上訴人 許登健
許登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70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126,3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3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