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7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啟鴻 律師(即被繼承人 黃煥明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如契約書、借據,或其他足資釋明債權債務關係之文件)。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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