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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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裁判分割及繼承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27號原告 陳琳娜 訴訟代理人 李信宜 被告 陳國仁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複代理人 林苡茹 被告 陳國士
陳鳳卿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國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裁判分割及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6月3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