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4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4235號債權人 楊文璽 代理人 李國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蒼元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正確之請求金額為何?(因請求標的金額385,000
元與原因事實金額15萬元不符)㈡請確認請求原因事實第二項請求債務人自107年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支付借款30,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就未屆期借款,性質為將來給付之請求,依法不得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