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中秩字第36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1月9日中分一社維字第097000055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拘留貳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12月3日凌晨1時50分。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段○○○巷口前。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主動向成
年男子 白棋安 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 徐美蘭 於警詢之自白。
(二)證人白棋安於警詢時之證詞。
(三)經警當場查獲,並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警
員 賴信志 所製作之職務報告書、現場圖各1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
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
客者。
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
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
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