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再簡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再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乙○○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立家電(台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租金等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本院96年度北簡
字第3263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提起再
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聲請人於收受裁
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12月20日送達該聲
請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陳姿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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