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原告 游智傑 被告 杜惠足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上易字第8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陳鈴香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