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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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481號原告捷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偉祥 訴訟代理人 施敦楚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白鹿洞實業有限公司、 陳茂雄 、 楊貴美 、 陳曉茵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陸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白鹿洞實業有限公司、陳茂雄、楊貴美、陳曉茵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於民國102年8月15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10月11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其未依限補正,本院業於102年10月31日裁定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2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原告於102年10月31日繳納裁判費7,
600元,有繳費收據可憑,惟本件原告之訴既經裁定駁回,且原告於收受本院上開駁回裁定後,迄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上開駁回裁定業已確定,則本件訴訟繫屬即已消滅。從而,原告所繳納之裁判費屬溢收費用,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首開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