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3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乾福
張至真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後,被告等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周玉琦法官王惟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