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83號原告 廖振鐸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 律師
劉志鵬 律師 李立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凰香 等人間因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所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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