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6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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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6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張嘉珊 上列聲請人與 湯世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狀附之「本票」,至院供參(其內容須清晰可辨)。
二、承上,該本票其上並無記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用語(或約定),請 陳明 聲請人何以得為該主張?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