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56號原告 葉天賜
馮貫富 鄭銀奮 陳慶銀 鄭清海 吳俊江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 律師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
謝明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關於員工姓名「 葉添賜 」之記載,應更正為「葉天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關於員工姓名之記載,應為「葉天賜」,誤載為「葉添賜」,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爰依原告聲請將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