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6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宏通汽車百貨行上列聲請人與 許進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經查宏通汽車百貨行係為合夥組織型態,故請更正聲請人即債權人之名稱為「宏通汽車百貨行、法定代理人000」。
(000處請陳明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附表所載編號2至6之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三、請更正支票6紙之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