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6年度虎小字第377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虎小字第37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肆仟捌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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