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調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清償債務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左:
主文
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明文規定。
二、本院將民國96年9月18日調解期日通知書送達相對人乙○○
住所地及戶籍地址,均因遷移新址不明,致原件退回,依相
對人之狀況,顯然不能到場調解,爰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
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