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15號聲請人 蔡文松 相對人 祥禾 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鄭昀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欄,關於「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蔡文松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玖拾玖元」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給付薪資事件,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5年12月9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調解結果與聲請人有關為:「1.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蔡文松薪資、資遣費86,499元。前述金額勞方同意分3期給付(第一期:106年1月10日、第二期:106年2月15日、第三期106年3月20日)每期給付金額28833元,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2.資方同意分期至金額履行完畢,一期未給付視為一次到期。另,如未如期給付,同意加計延遲法定利息。
3.資方同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予勞方蔡文松(終止勞雇關係:勞基法第11條第1項第1;日期105年10月24日)。非自願離職證明資方105年12月19日以掛號郵寄勞方地址。4.雙方並就本案申訴過程及結果等內容互負誠信保密務,及事後不得對他方有不利之言論或舉措。」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件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勞工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