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詩帆選任辯護人彭彥植律師
蕭棋云律師被告 楊郁臻 (原名: 楊雅婷 )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 律師
詹以勤 律師 楊偉毓 律師被告 曾偉松 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 律師被告 林梓豪 (原名: 林立庭 )選任辯護人 毛順毅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陳盈如法官林翠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又甄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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