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0號原告 黃奇錐 原告 倪辰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被告 潘幸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調查事實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