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10號聲請人同達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凡偉 訴訟代理人 陳招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2月26日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在案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許清秋┌───────────────────────────────────┐│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謝明宏 │板信商業銀行│109年1月31日│335,700元│QM0000000│││││大觀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