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51號
聲請人優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桂蘭
代理人 宋尚賢
上列聲請人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 陳慶連 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陳慶連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