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614號
原   告  劉銘浤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秋慧湯明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5,
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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