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14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7
年3月27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秦慧君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肆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陸仟玖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
十七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之
違約金,最高以五個月為上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明細表、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楊明月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