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196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叁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柒仟陸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每月新台幣貳佰元之逾期
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