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38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民事民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