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交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41號原告 陳添登
陳玟君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彥峯 律師被告 邱純嫻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
羅偉恆 律師 張佑聖 律師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竹交簡字第3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王靜慧法官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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