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92號原告 謝文明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宋志鴻盧建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25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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