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健民陳志忠 代理人 李汶宜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8,5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且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品旺自助餐」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10年1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如有法院強制扣薪金額,並應載明其數額)。
(二)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三)請債務人提出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7847號執行命令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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