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31號原告 田鴻添 被告 蔡一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3,4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炎煌